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

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》(国发〔1989〕49号),以下是主要规定:
1. 批准权限 :
耕地1000亩以上、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,由国务院批准。
耕地3亩以下、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省辖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,由省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。
2. 用地指标 :
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用地指标,要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,未经批准,不得突破。
3. 预报制度 :
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,市、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,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。
4. 审批管理 :
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要加强管理,对违反国家规定的,应依法处理。
5. 清理与重新办理手续 :
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进行清理,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,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。
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流程,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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